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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项基本要求 | |
发布时间:[2023/5/24 15:47:23] | 阅读:1278次 |
1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。
2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。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、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。
3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:
(1)设计单位应向施工、建设、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;
(2)系统设备、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;
(3)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、电、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。
4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,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。不得随意更改。确需更改设计时,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。
5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,应对设备、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,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。
6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,应具备系统图、设备布置平面图、接线图、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。
7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,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(包括隐蔽工程验收)、检验(包括绝缘电阻、接地电阻)、调试、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。
8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,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。
9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,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。